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 原告許碧香即益昇機車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許碧香即益昇機車行 上列債權人許碧香即益昇機車行因與債務人卓愛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碧香即益昇機車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01年8月7日」?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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