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 債權人
- 紀淑姿
- 債務人
- 程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又豪
- 債務人
- 陳又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伍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尚未屆期,且督促程序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訴規定之準用,此部分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2年5月15日│150,000元 ││FA0000000 │├──┼─────────┼───────────┼───────────┼───────────┤│002 │102年6月15日│150,000元 ││F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