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92號

債權人
黃淑姿
債務人
沅山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懿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貳仟貳佰肆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其中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叁仟陸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