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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億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閔
債務人
王錫閔
債務人
王錫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壹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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