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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債 務 人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博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權利金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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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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