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號
- 聲請人
- 林明賢即小林工程行
- 代理人
- 李佳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潘正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1月31日 │32,235元 │WR0000000 │ ││ │ │行彰營分行 │ │ │ │ │├──┼───────┼───────┼───────┼────────┼────────┼──┤│002 │潘正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12月31日 │23,783元 │WR0000000 │ ││ │ │行彰營分行 │ │ │ │ │├──┼───────┼───────┼───────┼────────┼────────┼──┤│003 │陳炳輝 │保證責任彰化第│102年2月10日 │7,447元 │AB0000000 │ ││ │ │五信用合作社彰│ │ │ │ ││ │ │南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