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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聲請人
李維民即偉翔工業社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偉翔工業社」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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