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管 理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鄧美惠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債務人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之無償行為聲請法院撤銷、回復要保人、變更要保人後之增貸金額訴請返還等事項,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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