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粒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 上列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毛英富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段犁頭厝小段66-24 、66-27 、66-55 、66-57 地號及彰化縣大村鄉○○段○○○○段 00000○00000 ○號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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