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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聲請人
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郁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執有相對人簽發之票據一紙,惟系爭票據為記名票據,所載受款人為「中央烤漆板」,是聲請人與受款人顯非同一法人,經本院於102年7月4日裁定命補正聲請人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聲請人雖於同月15日陳報為相對人誤寫所致,惟聲請人無法釋明兩者為同一實體亦無法以背書連續證明其權利,聲請人非票據債權人,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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