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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9號

聲請人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文

上列聲請人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瑩琳即寰凱企業社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寰凱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及相對人黃俊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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