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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9號

聲請人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文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4樓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瑩琳即寰凱企業社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列相對人為「寰凱企業社」,惟寰凱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不具有法人格,且依商業登記抄本,寰凱企業社之負責人現為江桂虹,請釋明相對人為「黃俊瑋、黃瑩琳」抑或「黃俊瑋、江桂虹即寰凱企業社」?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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