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96號
- 聲請人
- 施博軒
- 關係人
- 江雲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施戰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江雲省(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彰化縣溪湖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為被繼承人施戰(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溪湖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施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施戰之母許竹枝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7日死亡,遺有遺產土地:坐落彰化縣溪湖鎮○○段000○000地號等土地2筆,及房屋門牌號碼:溪湖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樓房1棟,遺產繼承人為施戰、施忠盛2人,惟被繼承人施戰於99年3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施戰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293號備查文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經核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293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明確,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實且與首開規定並無違誤,故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次查,本院審酌關係人江雲省為被繼承人施戰之配偶,52年6月8日出生,雖已拋棄繼承,惟其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設籍同處,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衡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較他人清楚,且年紀又非老邁,應堪勝任遺產管理之務,從而本院認為選任關係人江雲省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