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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蕭俊雄
相對人
相對人
蕭銘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二十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九十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A90103)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108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提存物90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A90103)新臺幣400,000元。嗣經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108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26號事件提存後,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有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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