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代理人
- 蔡坤儒
- 相對人
- 光碟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楊文華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王魯萍
- 相對人
- 賴皇丞即賴朝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七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次按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233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擔保金,並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73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撤回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並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71號),然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爰依法請求返還擔保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無不合,又相對人經聲請人通知行使權利,然迄今尚未行使,此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