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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呂明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謙遜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確定,爰就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金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謙遜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相對人等不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嗣兩造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上訴程序中達成和解在案(92年度上字第437號),調解筆錄之內容第三項並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則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即應自行負擔,故無再向相對人求償之可能。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得求償於他造訴訟費用,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