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呂明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謙遜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確定,爰就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金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謙遜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相對人等不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嗣兩造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上訴程序中達成和解在案(92年度上字第437號),調解筆錄之內容第三項並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則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即應自行負擔,故無再向相對人求償之可能。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得求償於他造訴訟費用,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