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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惠 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0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高朝陽)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2年12月10日止。

第1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後棟五樓會議室召開。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所規定。另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破產聲請或公司重整聲請時,應徵詢該資產管理公司之意見,如金融機構為該債務人之最大債權人者,法院並應選任該資產管理公司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又遭遇嚴重經濟不景氣,營收狀況受大幅影響,積欠大筆債務,終致周轉不靈停業倒閉,遭債權人及行政執行署追討,現今總負債約為新台幣(下同)5,494萬3,966元,超過總資產398萬2,000元甚鉅,顯不能清償債務,為此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除其目前尚餘資產為價額合計約248萬元之機器(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查封中)外,本院函知債權人清冊所列最大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債權人江興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串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富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榮昌鍛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表示意見,亦各自陳報聲請人確有積欠債務未獲償還等情。聲請人所負債遠大於資產,為不能清償債務,甚為顯然,所請宣告破產,於法即屬有據。而破產管理人部分,依前揭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即應選任最大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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