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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

破產管理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楊國銘
代理人
陳意明
相對人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惠 美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破產事件,聲請終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僅有動產機器3台,經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查封鑑價結果,共值新台幣(下同)248萬5千元。然上開機器3部前已設定高額動產抵押權,相對人尚且滯欠稅費200多萬元,均優先普通債權,顯然合乎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狀,本件破產事件已無繼續進行之實益及必要,爰聲請裁定破產終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財團僅有動產機器「內輪珠軌專用機」2台、「油壓精密轉造機」1台,其價值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鑑價結果,「內輪珠軌專用機」每台價值120萬元、「油壓精密轉造機」價值8萬5000元,有鑑定報告可稽;又上開機器3台業已設定17,137,742元高額動產抵押予台灣紐科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99年3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可稽,此經本院調閱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95年度營所稅執特專字第23136號、96年營所稅執專字第7952號卷宗核實無訛。再者,相對人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自承「而尚未拍賣之3台機器前業已設定動產抵押予紐科公司,目前原告拓達公司尚積欠該公司近千萬元,即便被告(即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再將前開3項動產拍賣,亦完全無法獲得清償,顯為拍賣無實益。」等語,此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1號判決可稽,是足認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確實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綜上,聲請人認本件破產程序已無繼續進行之實益及必要,尚屬有據。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終止,於法並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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