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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號

抗告人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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