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訴人即附 柯俊竹
帶被上訴人 12樓之2
- 訴訟代理人
- 吳天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銨
- 訴訟代理人
- 蔣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5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附件所載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時所請求調查事項,以書狀表示有無繼續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及待證事實內容為何,且將繕本寄予對造,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所請求調查事項如下:
㈠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民
國101年10月9日前往桃園機場時所載送乘客名單及修車收據
,並傳喚該位乘客(見原審卷第5、43、106頁)。
㈡請求傳喚離職司機陳俊澤(見原審卷第80頁)。
㈢對於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所提出被證9之車號0000—JJ號
估價單之形式或實質上真正(見原審卷第80頁)。
㈣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領車紀錄表(見原審卷第
106頁)。
㈤將車號0000—JJ號送請相關單位鑑定(見原審卷第106頁)
。
㈥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22日原審言詞辯論期日陳
述稱:不反對傳訊修車廠人員等語究竟為何意(見原審卷第
77頁及該頁反面)。
㈦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車號0000—JJ號於皇得汽車
修配廠保養的資料(見原審卷第78頁反面)。
二、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