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洪榮謙
- 原告許義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許義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6,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郭佳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