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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許義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6,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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