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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
    余明哲

  • 原告
    鈺達通運有限公司法人粘孝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鈺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哲 代 理 人 粘孝助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1,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 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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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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