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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3號

聲請人
偉裕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林秀女
代理人
鄭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狀尾未依式簽名及蓋章,且未記載為何不能由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之原因,而須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本院選派之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據。此外,亦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前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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