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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告
富祥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龍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和展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8,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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