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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告
黃中安
原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原告
涂美華
原告
沈聰進
原告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原告
黃中義
原告
林敬俊
原告
福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原告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原告
紀金懷
原告
紀明哲
原告
紀庚佑
原告
紀品仰
原告
紀品任
原告
賴淑珠
原告
洪秋子
原告
沈宛昀
原告
沈尚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具狀提起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客觀約略可得之價額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並就此利益依法自行計繳裁判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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