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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告
黃中安
原告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原告
涂美華
原告
沈聰進
原告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原告
黃中義
原告
林敬俊
原告
福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原告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原告
紀金懷
原告
紀明哲
原告
紀庚佑
原告
紀品仰
原告
紀品任
原告
賴淑珠
原告
洪秋子
原告
沈宛昀
原告
沈尚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陳報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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