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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告
晉美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秀素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衣杰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17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5,64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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