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號
- 原告
- 申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溟鯤
上列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昌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4,64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0,2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