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和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壽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吾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66,04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