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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9號

上訴人
原告
和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壽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吾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66,04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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