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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元寶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慶三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逕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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