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2號
- 原告
-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利
- 被告
- 立勝工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份轉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狀亦未由原告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