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3號
- 反訴原告
-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反訴被告
-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定有明文。
貳、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惟反訴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反訴原告之訴即不能認為合法,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