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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2號

上訴人
新和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駿霖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7,5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9,367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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