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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

上訴人
被告
林玉華

      張惠美

      張世忠

      張世勳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均有明定。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不發生部分遺產分割確定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 號裁判意旨參照)。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9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192,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040 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641,040 元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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