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鄭莉蓁
- 被告
- 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錫明
- 被告
- 張簡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壹仟玖佰捌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玖佰玖拾伍萬元或等值之有價證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就如附表編號1至17號之利息部分,其年利率原係以四捨五入方式取至小數點後三位,嗣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提出民事陳報狀及於本院10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此部分利息請求更正如附表編號1至17號之「約定年利率」(即按原約定利率,取至小數點後四位),合於上開但書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錫明、張簡惠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訴外人CROWN UNION INC.冠聯有限公司為連帶借款人及被告王錫明、張簡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國內外即期、遠期信用狀,綜合授信額度新臺幣7,000萬元整,並約定動用期間係自102年3月15日起至103年3月15日止,合計尚未清償之信用狀轉貸款融資動用金額如下:⑴新臺幣34,972,133元(國內信用狀,如附表編號18至31號)、⑵美金910,586.96元(OBU外幣信用狀,如附表編號4至17號)、⑶美金114,792.21元(OBU外幣信用狀,如附表編號1至3號)。原告並依授信契約書約定條款約定,將上述動用美金金額分別於102年9月6日及102年9月17日轉換為新臺幣借款,就附表編號4至17號之OBU外幣信用狀部分,以102年9月6日之美元匯率計算,即一美元兌換新臺幣29.793元,合計折合新臺幣27,129,117元;另就附表編號1至3號之OBU外幣信用狀部分,因有境外公司即CROWN UNION INC.冠聯有限公司,故此部分轉換匯率以102年9月17日之美元匯率計算,即一美元兌換新臺幣29.657元,合計折合新臺幣3,404,392元。
(二)被告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另以被告王錫明、張簡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為下列借款:⑴新臺幣2,0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4月23日起至107年4月23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⑵新臺幣2,0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3月15日起至105年3月15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⑶新臺幣1,2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3月17日起至104年3月17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⑷新臺幣1,5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7月21日起至103年7月21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⑸新臺幣1,97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8月20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以上未依約清償金額依序如附表編號32至36號所示。
(三)以上借款均訂立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借據、約定書等為據,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被告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錫明、張簡惠玲未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6號所示)。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等連帶償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
二、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亦著有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放款牌告利率表1件(本院卷第8頁)、進口信用狀到單通知書影本17件(本院卷第9-25頁)、授信契約書(授信總額度新臺幣柒仟萬元)影本1件(本院卷第26-30頁)、動用額度申請書影本14件(本院卷第31-43頁)、借據影本5件(本院卷第44-54頁)、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17件(本院卷第55-71頁)、還款明細表1件(本院卷第107-108頁)、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法律翻譯版)1件(本院卷第109-115頁)、授信資料查詢單1件(本院卷第116-117頁)、交易明細查詢1件(本院卷第118-125頁)、放款繳息明細表1件(本院卷第126頁)、進口結匯或交易憑證查詢影本7件(本院卷第127-133頁)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訴訟費用額,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約定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 │ │(放款帳號) │ │ │ │ ├──┼─────────────┼──────┼─────┼──────┤ │1 │ 1,415,510元 │102年8月7日 │3.4038% │102年9月8日 │ │ │(00-000000/3NOBU200042)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 │ 1,334,565元 │102年7月30日│3.4091% │102年8月31日│ │ │(00-000000/3NOBU200037)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3 │ 654,317元 │102年7月7日 │3.4366% │102年8月8日 │ │ │(00-000000/2NOBU20079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4 │ 4,965,642元 │102年7月17日│3.4461% │102年8月18日│ │ │(00-000000/2NOAH202653)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5 │ 493,372元 │102年6月1日 │3.4366%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2NOAH201089)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6 │ 375,392元 │102年6月1日 │3.4366%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2NOAH202959)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7 │ 1,730,413元 │102年6月1日 │3.4366%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2NOAH20293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8 │ 4,786,345元 │102年6月1日 │3.4355%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2NOAH202765)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9 │ 1,073,266元 │102年6月1日 │3.4064%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3NOAH200152)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0│ 673,322元 │102年6月1日 │3.4038%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3NOAH200222)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1│ 164,904元 │102年6月1日 │3.3932%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2NOAH202994)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2│ 6,962,581元 │102年6月1日 │3.3827%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3NOAH200313)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3│ 1,937,267元 │102年6月1日 │3.3827%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3NOAH200594)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4│ 981,086元 │102年6月1日 │3.3747%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3NOAH200675)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5│ 885,084元 │102年6月1日 │3.3747%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3NOAH200767)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6│ 1,512,091元 │102年6月1日 │3.3615%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3NOAH201137)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7│ 588,352元 │102年6月13日│3.3457% │102年7月14日│ │ │(00-000000/3NOAH201347)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8│ 1,304,100元 │102年5月8日 │3.96% │102年6月9日 │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19│ 954,700元 │102年5月11日│3.96% │102年6月12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0│ 1,453,410元 │102年6月7日 │3.96% │102年7月8日 │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1│ 2,551,500元 │102年5月22日│3.96% │102年6月23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2│ 4,503,114元 │102年5月20日│3.96% │102年6月21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3│ 908,145元 │102年6月1日 │3.96% │102年7月2日 │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4│ 888,300元 │102年5月28日│3.96% │102年6月29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5│ 2,724,809元 │102年5月11日│3.96% │102年6月12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6│ 2,968,051元 │102年5月9日 │3.96% │102年6月10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7│ 2,747,540元 │102年5月9日 │3.96% │102年6月10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8│ 1,326,780元 │102年5月28日│3.96% │102年6月29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29│ 863,730元 │102年5月21日│3.96% │102年6月22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30│ 8,777,954元 │102年5月20日│3.96% │102年6月21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31│ 3,000,000元 │102年5月18日│3.96% │102年6月19日│ │ │(0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32│ 19,698,336元 │102年5月23日│4% │102年6月24日│ │ │(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33│ 10,616,295元 │102年6月15日│4.8% │102年7月16日│ │ │(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34│ 5,816,152元 │102年5月17日│5.33% │102年6月18日│ │ │(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35│ 4,696,454元 │102年5月21日│5.21% │102年6月22日│ │ │(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36│ 13,510,271元 │102年5月20日│3.58% │102年6月21日│ │ │(00-00000)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總計│ 119,843,150元 │ │ │ │ │ │ │ │ │ │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依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