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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告
林佑昇

以上原告與被告川立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林佑昇為未成年人,其起訴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並由法代簽名蓋章。

二、原告林佑昇部分之訴之聲明(原告林佑昇與原告胡林雪娥應分開標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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