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詹秀錦
- 原告林佑昇、與被告川立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林佑昇 以上原告與被告川立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林佑昇為未成年人,其起訴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並由法代簽名蓋章。 二、原告林佑昇部分之訴之聲明(原告林佑昇與原告胡林雪娥應 分開標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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