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原告
- 陳 老 建
- 原告
- 陳 楷 豊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 楷 楨
- 被告
- 彰化縣二林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 國 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就原告請求確認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無效部分,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所為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2行及理由第6行關於『「87二鎮建字第6508號」建照執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7二鎮建字第6580號」建造執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及理由就原告請求確認無效之建造執照之號數等項誤寫,核屬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