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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6號

上訴人
被告
嘉鑫壓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5,02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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