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俊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兩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