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俊閔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兩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6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