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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洪志賢

  • 原告
    許家慶
  • 被告
    蔡鴻霖即宏隆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許家慶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複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蔡鴻霖即宏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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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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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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