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許家慶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複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蔡鴻霖即宏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