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許家慶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皇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銘栗律師
- 被告
- 蔡鴻霖即宏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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