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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被告
蔡坤穎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91,560元(上訴人起訴前6個月平均每月報酬53,263元×12個月×10年=6,391,56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5,061元,尚應補繳61,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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