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3、4、5、20、21樓、32號3、4、5、20、21 樓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3、4、5、20、21樓、32號3、4、5、20、21 樓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 代 理 人 林首旗 住台中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美卿即林美卿即家鑫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家鑫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美卿即林美卿、葉秋東及監護人葉天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