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債 權 人 誼冠鋼品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住台中市○○區○○路○○巷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東潭 住台中市○○區○○路○○巷0號 上列債權人誼冠鋼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淑玲即高峰工程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誼冠鋼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峰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淑玲、徐淑慎(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