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6號債 權 人 金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債 務 人 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