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
- 債權人
- 全豐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湖碟
- 債務人
- 旺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陸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