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
- 債權人
- 張信元
- 債務人
- 侑園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2年3月28日│687,000元 │KYA0000000│├──┼─────────┼───────────┼───────────┤│002 │102年3月31日│675,000元 │KY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