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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3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98號

債權人
上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得
債務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叁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398號│├──┬────────────┬───────────┬───────────┬───────────┤│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備 註 ││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3,123,200元 │102年2月8日 │百分之5 │本欄空白│├──┼────────────┼───────────┼───────────┼───────────┤│002 │2,449,901元 │102年3月22日│百分之5 │本欄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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