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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

債權人
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伯呈

上列債權人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姮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姮瑱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併退還貴公司所附新臺幣1,000元匯票乙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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