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41號 債 權 人 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着 上列債權人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淑玲即高峰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峰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含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淑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