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何禮模
- 債務人
- 元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釧榮
- 債務人
- 巫釧榮
- 債務人
- 楊舒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零捌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編 │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號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 │ (%) │ 起至清償日 │├──┼───────┼───────┼───┼────────┤│001 │4,000,000元 │101年12月29日 │2.35 │102年1月30日│├──┼───────┼───────┼───┼────────┤│002 │2,096,661元 │101年12月18日 │2.35 │102年1月19日│├──┼───────┼───────┼───┼────────┤│003 │563,188元 │101年12月05日 │2.35 │102年1月06日│├──┼───────┼───────┼───┼────────┤│004 │428,565元 │101年12月07日 │2.35 │102年1月08日│└──┴───────┴───────┴───┴────────┘